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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丹尚别檀香见
LV9 2020-04-12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由于对合法化事由来源的领域不加限制,所以,若想对能够考虑到的全部合法化事由无一余漏地加以列举,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理论上均是不可能的。而且对国家立法者而言,即使想将所有的合法化事由都通过立法加以规定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也就产生了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
从理性的角度讲,再高明的立法者都不可能在法典中将瞬息万变的现实社会中所有具有实质违法性的行为一网打尽,当然也不可能将所有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全部规定下来。
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所导致的社会伦理、法律价值观的变化,会导致刑法中的新的违法阻却事由不断扩大,而原有的违法阻却事由则不敷需要。我国社会变得越来越进步,对人权、自由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出现,而这些本应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或许仍然在实定法中被规定为犯罪行为而会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所以必须承认由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来进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