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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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丹尚别檀香见

枫丹尚别檀香见

LV9 2020-04-12
所谓构成要件的个别化机能,是指构成要件所具有的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构成要件阶层应当尽量将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规定的明确具体,从而保证公民的预测可能性。对于构成要件个别化机能,总体而言日本学者要比德国学者研究得更为深入,例如,泷川幸辰就专门以《刑法中构成要件的机能》为题对构成要件的机能做了系统性的研究。但这并不意味着德国学者就完全忽视对构成要件的个别化机能的研究。实际上,从德国的犯罪论体系的发展演变轨迹来看,随着目的行为论的勃兴,故意、过失被纳入构成要件阶层,成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使得构成要件的个别化机能较之以往有了实质性的提升,形成了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理论的对立。按照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理论的理解,故意、过失只能被作为责任要素加以定位,在构成要件阶层,故意、过失所对应的客观行为构造是相同的,只是在有责性阶段才加以区分。即个别化机能是从构成要件阶层到违法性阶层逐步发挥出来的,依靠的是犯罪论体系的整体性判断,这也与目的行为论提出以前的犯罪论体系的理解相一致。由此可见,是否承认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过失的存在,与如何理解个别化机能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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